苏州市排水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排水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交付使用的,由排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建设单位处以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