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排水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交付使用的,由排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建设单位处以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