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排水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四款规定,新建、改建住宅,建设单位未在住宅阳台(露台)设置污水管道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