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排水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有效维护运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地方有关技术标准对排水设施进行养护维修,保证排水设施完好和正常运行,并接受排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和考核。每年汛期之前,维护运营单位应当对排水设施进行全面检查维修,保障设施的安全运行。维护运营单位应当加强对城市广场、立交桥下、隧道、涵洞、低洼地等易涝区域的巡查。因暴雨发生险情时,维护运营单位应当及时向排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强化排涝措施,保障排水设施安全运行。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