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住宅小区内共用雨水、污水管道(不含地下车库,单元出户井以外)、窨井的维护运营单位由排水行政主管部门、镇人民政府通过招标、委托等方式确定,养护经费在财政预算中列支。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协助维护运营单位做好住宅小区内排水设施的养护,发现窨井盖缺损或者雨水、污水外溢的,及时报告维护运营单位。业主委员会、业主发现窨井盖缺损或者雨水、污水外溢的,有权向物业服务企业、维护运营单位报告。
排水单位和个人所有的内部排水设施(以与公共排水设施相连接的窨井为界)的养护和维修由所有权人负责。所有权人和使用人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