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已废止

市人民政府应当运用现代信息技术组织建设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为基础,标准规范统一、数据互联共享、分级协同管理的公共信用信息系统,实现全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一体化发展。

地方法规 · 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