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州市公共信用信息条例/第二章 信息归集第七条已废止公共信用信息归集实行目录管理。市信用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信息提供主体,按照国家、省相关规定和标准,编制或者调整公共信用信息归集目录,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公共信用信息归集目录包括公共信用信息的具体内容、查询期限、披露方式等要素。地方法规 · 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