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州市公共信用信息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已废止市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全市公共信用信息体系建设,编制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保障资金投入,健全考核评价机制;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协调解决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全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公共信用信息体系建设工作。地方法规 · 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