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州市公共信用信息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三条已废止公共信用信息的归集、披露、应用和监督管理活动,应当遵循合法、客观、及时、安全的原则,维护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不得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侵犯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地方法规 · 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