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州市公共信用信息条例/第四章 信息监督管理第三十条已废止信用信息工作机构处理异议申请期间,应当对该异议信息予以标注。对无法核实真实性的异议信息,信用信息工作机构应当中止披露该信息。地方法规 · 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