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已废止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公共信用信息系统记载的公共信用信息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信用信息工作机构提出书面异议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或者情况说明:

(一)本人公共信用信息记载存在错误或者遗漏的;

(二)侵犯其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

(三)公共信用信息超过披露期限仍继续披露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地方法规 · 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