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州市公共信用信息条例/第四章 信息监督管理第二十七条已废止信用建设主管部门、信息提供主体在日常监督管理中,应当对公共信用信息实行分类、分级和动态监管。地方法规 · 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