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州市公共信用信息条例/第三章 信息披露和应用第二十六条已废止鼓励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在开展金融活动、市场交易、企业治理、行业管理、社会公益等活动中应用公共信用信息。鼓励社会信用服务机构应用公共信用信息,开发和创新信用产品,扩大信用产品的应用范围。地方法规 · 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