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已废止

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根据履行职责的需要,对失信情节特别严重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建立严重失信行为名单,除依法采取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的联合惩戒措施外,还可以依法采取不予注册登记等市场禁入措施,或者依法采取取消资质认定、吊销营业执照等市场强制退出措施。

地方法规 · 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