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州市公共信用信息条例/第三章 信息披露和应用第二十三条已废止对于信用信息综合评价良好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可以在同等条件下,采取下列联合激励措施:(一)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授予相关荣誉;(二)在财政资金补助、政府采购、政府投资项目招标、国有土地出让、科技计划立项、技能人才培训、评优评先等活动中,列为优先选择或者重点推介对象;(三)法律、法规规定可以采取的其他措施。地方法规 · 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