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已废止

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在食品药品、产品质量、环境保护、安全生产、建设工程、交通运输、税收征管等市场监督管理事项以及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国有土地出让、财政资助、政策扶持等涉及公共资源分配事项中,应当将公共信用信息作为决策的重要参考依据。

地方法规 · 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