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州市公共信用信息条例/第三章 信息披露和应用第十八条已废止信息提供主体因履行职责需要,可以在依法获得信用信息工作机构的审核和授权后,通过电子政务专网共享公共信用信息系统中的相关公共信用信息。地方法规 · 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