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州市公共信用信息条例/第三章 信息披露和应用第十九条已废止信用信息工作机构应当按照公共信用信息归集目录的规定,披露公共信用信息。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要求信用信息工作机构不予披露本人的荣誉表彰、志愿服务、慈善捐赠等良好信息。地方法规 · 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