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州市公共信用信息条例/第三章 信息披露和应用第十七条已废止依申请查询的公共信用信息,通过信用信息工作机构查询。申请查询本人公共信用信息的,应当提供有效身份证明;经授权申请查询他人公共信用信息的,应当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和被查询人的合法有效授权证明。地方法规 · 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