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州市公共信用信息条例/第三章 信息披露和应用第十六条已废止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通过政务服务窗口、政府信用网站、移动客户端等方式,获取主动公开的公共信用信息。地方法规 · 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