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州市公共信用信息条例/第三章 信息披露和应用第十五条已废止公共信用信息的披露方式分为主动公开和申请查询。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外,自然人的公共信用信息只能依申请查询。地方法规 · 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