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州市公共信用信息条例/第二章 信息归集第十四条已废止信用信息工作机构除按照本条例规定从信息提供主体归集公共信用信息外,还可以通过下列方式归集公共信用信息:(一)以约定的方式向社会信用服务机构归集;(二)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自主提供或者授权提供的方式归集;(三)其他合法的归集方式。地方法规 · 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