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已废止

信用信息工作机构不得归集自然人的宗教信仰、基因、指纹、血型、疾病和病史信息,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归集的其他信息。

未经自然人书面同意,信用信息工作机构不得归集其收入、存款、有价证券、商业保险、不动产、纳税数额、贷款数额等信息。

地方法规 · 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