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州市公共信用信息条例/第二章 信息归集第十二条已废止信用信息工作机构不得归集自然人的宗教信仰、基因、指纹、血型、疾病和病史信息,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归集的其他信息。未经自然人书面同意,信用信息工作机构不得归集其收入、存款、有价证券、商业保险、不动产、纳税数额、贷款数额等信息。地方法规 · 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