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州市公共信用信息条例/第二章 信息归集第十一条已废止信用信息按照信用状况实行分级管理,包括良好信息、一般失信信息、较重失信信息和严重失信信息。信用信息的具体分级管理办法由市信用建设主管部门会同信息提供主体依据国家、省相关规定和标准确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地方法规 · 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