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电子出版物管理条例第十七条有效电子出版物复制单位接受境外客户委托,复制电子出版物或者计算机软件,应当将有关内容资料报市出版行政部门审核批准,并持著作权人的复制授权证书、委托复制合同等,到市版权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电子出版物复制单位为境外客户复制的电子出版物或者计算机软件,除样品外应当全部返销境外。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