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电子出版物管理条例第十六条有效非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委托电子出版物复制单位复制计算机软件、电子媒体非卖品,须持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件或者有关证明文件,报市出版行政部门审批。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