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野生动物保护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七条已修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的保护管理,制定保护、发展和合理利用野生动物资源的规划,并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野生动物保护管理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