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野生动物保护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已修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分别主管本行政区域内陆生、水生野生动物保护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做好野生动物保护管理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协助做好本行政区域内野生动物保护管理工作。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