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野生动物保护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八条已修改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的义务,有权制止和检举控告虐待、伤害、非法利用野生动物以及侵占、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等违法行为。对在野生动物保护、救助、宣传教育、科学研究、驯养繁殖等方面有突出贡献以及检举控告有功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表彰、奖励。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