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野生动物保护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三条已修改野生动物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以及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情节轻微的,由其所在单位给予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