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三条

已修改

野生动物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以及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情节轻微的,由其所在单位给予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