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野生动物保护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二条已修改未按照本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缴纳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管理费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收滞纳金。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