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四条

已修改

省重点和三有保护野生动物的价值标准,参照国家有关规定,由省野生动物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价格部门制定,需要进行涉案财产价格鉴证的,按照省有关规定执行。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