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野生动物保护条例/第四章 野生动物驯养繁殖和经营利用管理第三十三条已修改禁止为非法猎捕、杀害、出售、收购、利用、加工、运输、储存、携带国家和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提供工具或者场所。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