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野生动物保护条例/第四章 野生动物驯养繁殖和经营利用管理第三十四条已修改依法猎捕和出售、收购、利用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缴纳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管理费。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