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野生动物保护条例/第四章 野生动物驯养繁殖和经营利用管理第三十二条已修改运输、邮寄、携带省重点和三有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出县境的,应当凭狩猎证、驯养繁殖许可证或者出售、收购、利用批准文件等合法证明,向县级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运输证明。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