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野生动物保护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二条已修改在本省行政区域和管辖海域内从事野生动物的保护、猎捕、教学、科学研究、驯养繁殖、经营利用等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