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野生动物保护条例/第三章 野生动物猎捕管理第二十七条已修改外国人在本省从事野外考察、标本采集或者在野外拍摄影视、录像等活动,涉及省重点和三有保护野生动物的,应当向县级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报省野生动物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