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野生动物保护条例/第三章 野生动物猎捕管理第二十六条已修改建立固定狩猎场应当经设区的市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省野生动物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建立对外国人开放的猎捕场所,还应当报国务院野生动物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