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已修改

建立固定狩猎场应当经设区的市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省野生动物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建立对外国人开放的猎捕场所,还应当报国务院野生动物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