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野生动物保护条例/第三章 野生动物猎捕管理第二十四条已修改在禁猎(渔)区和禁猎(渔)期内,禁止猎捕、捕捉或者从事妨碍野生动物生息繁衍的活动。禁猎(渔)区、禁猎(渔)期、禁止使用的猎捕、捕捉工具和方法,由省野生动物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