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野生动物保护条例/第三章 野生动物猎捕管理第二十三条已修改持有特许猎捕证、特许捕捉证、狩猎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特许猎捕证、特许捕捉证、狩猎证核定的种类、数量、地点、期限、工具和方法进行。持枪猎捕的,应当依法取得公安机关核发的持枪证。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