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野生动物保护条例/第二章 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保护第二十条已修改对依法收缴、截获、没收的野生动物及其产品,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妥善保管并及时移交野生动物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野生动物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处理。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