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野生动物保护条例/第二章 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保护第二十一条已修改开展观看野生动物的旅游活动或者进行野生动物的摄影、摄像等,应当遵循警示要求,不得破坏栖息地的生态环境,不得惊扰野生动物正常栖息。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