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野生动物保护条例/第二章 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保护第十九条已修改野生动物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的监测。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患有疫病、疑似疫病或者非正常死亡的野生动物,应当立即向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或者野生动物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