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野生动物保护条例/第二章 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保护第十八条已修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设立野生动物保护发展专项资金,用于本行政区域的野生动物保护事业。资金来源包括财政专项补助、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管理费、国内外捐赠资金等。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