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野生动物保护条例/第二章 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保护第十七条已修改国家和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对人身和财产安全可能造成危害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防范措施。因保护国家和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受到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的,可以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补偿要求。经调查属实并确实需要补偿的,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给予补偿。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