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野生动物保护条例/第二章 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保护第十二条已修改从国外引进的除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外的其他野生动物,以及从省外引进的非原产于我省的野生动物,经省野生动物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可以视为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从国外、省外引进野生动物,省野生动物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有关专家进行风险评估。禁止引进对生态安全有危害的野生动物。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