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已修改

省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管理制度。

对种群数量少、面临威胁严重等急需采取有效措施加以保护的物种,应当纳入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并根据种群数量实际变化等情况及时对名录作出调整。

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及其调整,由省野生动物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并报国务院备案。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