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野生动物保护条例/第二章 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保护第十三条已修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社会力量,采取生物技术措施和工程技术措施,维护、改善野生动物的主要生息繁衍场所和觅食条件,保护野生动物资源。野生动物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及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对野生动物栖息地的环境监视、监测。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