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野生动物保护条例/第二章 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保护第十条已修改野生动物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组织野生动物资源调查,建立、健全野生动物资源与栖息地档案和监测机制。省野生动物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每十年组织一次野生动物资源普查。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