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农村扶贫开发条例/第四章 农村扶贫开发资金与项目第二十五条有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依据农村扶贫开发专项规划,科学论证,因地制宜,确定和落实农村扶贫开发项目。农村扶贫开发项目实行项目责任制、合同管理制等项目管理制度。农村扶贫开发项目使用财政资金的,应当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第三方评估。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