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财政部门、农村扶贫开发工作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使用和管理进行绩效考核评价。

审计部门依法对农村扶贫开发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