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农村扶贫开发条例/第四章 农村扶贫开发资金与项目第二十四条有效财政部门、农村扶贫开发工作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使用和管理进行绩效考核评价。审计部门依法对农村扶贫开发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